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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律师受邀参加《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06

潘修平律师受邀参加《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

 

 


2015819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法学会举办《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专家论证会,本所潘修平律师受邀请作为专家参会,对两个条例的制订发表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臧爱存处长、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汪彬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王晋副处长分别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两个条例的起草过程。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对于依法规范融资担保活动、促进融资 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统筹考虑立法的必要性,为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提供健康有序的法治环境。专家学者建议从条例的名称、调整范围、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 序、条文与公司法的一致性、框架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发展制定这部行政法规,对于规范我国商事性民间借贷的意义重大。专家学者建议从条例的名称、立法的定位、调整范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资金来源、利率限制、强制退出机制、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衔接、框架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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