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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遂将甲公司、乙公司、李某告上法庭,赵某诉称:该事故的发生是三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李某)生产、销售的轮胎质量不合格所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0000元、货物损失48000元、其他经济损失(包括车上受伤人员丙的赔偿款、高速路路产损失赔偿款、鉴定费、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等费用)10126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甲公司辩称:原告以自己的中型客车载物到市场销售,途中因车胎爆裂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毁人伤。有以下多种原因会造成爆胎,不能够单凭一条轮胎的爆胎鉴定判定责任归属。1、车辆是中型客车不允许载货,既然用来载货车辆是否有改装。2、车辆行驶前,轮胎的胎压是否正常?胎压过高过低都会造成爆胎。3、驾驶人员是否有不当的操作。4、车辆的超重或超速等不安全驾驶也会导致轮胎爆胎。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赵某在其处购买的轮胎属实,但该轮胎是被告甲公司生产的,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在生产厂家,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责赔偿。
被告乙公司缺席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轮胎爆胎引起的,而经过权威鉴定部门鉴定,该轮胎破裂是由于轮胎质量问题造成的,被告甲公司作为轮胎生产者虽辩称轮胎破裂不排除其它因素造成,但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故三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赔偿的路产损失7256元,其仅提供了受害单位出具的一份损失清单,没有评估部门对损失价格的评估,且原告方对清单载明的损失尚未履行赔偿,原告此部分主张虽合理但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三、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数额较高,存在不合理部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就餐费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