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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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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力铱 发布时间:2012-06-04

[基本案情]

 200993,原告赵某从李某经营的轮胎销售门市部购买甲公司生产的车辆轮胎一条,装置在自己的中型客车上。20099301920分许,赵某驾驶该车(车上载有300公斤海鲜)驶上高速路,途中因车辆左后轮轮胎(该轮胎为甲公司生产、经乙公司销售给被告李某,李某又销售给原告的轮胎)爆裂,客车方向失控发生侧翻。造成赵某车辆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损坏,车上人员丙受伤致残,车载300公斤海鲜全部损毁。

 赵某遂将甲公司、乙公司、李某告上法庭,赵某诉称:该事故的发生是三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李某)生产、销售的轮胎质量不合格所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0000元、货物损失48000元、其他经济损失(包括车上受伤人员丙的赔偿款、高速路路产损失赔偿款、鉴定费、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等费用)10126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甲公司辩称:原告以自己的中型客车载物到市场销售,途中因车胎爆裂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毁人伤。有以下多种原因会造成爆胎,不能够单凭一条轮胎的爆胎鉴定判定责任归属。1、车辆是中型客车不允许载货,既然用来载货车辆是否有改装。2、车辆行驶前,轮胎的胎压是否正常?胎压过高过低都会造成爆胎。3、驾驶人员是否有不当的操作。4、车辆的超重或超速等不安全驾驶也会导致轮胎爆胎。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赵某在其处购买的轮胎属实,但该轮胎是被告甲公司生产的,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事故责任在生产厂家,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责赔偿。

 被告乙公司缺席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轮胎爆胎引起的,而经过权威鉴定部门鉴定,该轮胎破裂是由于轮胎质量问题造成的,被告甲公司作为轮胎生产者虽辩称轮胎破裂不排除其它因素造成,但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故三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赔偿的路产损失7256元,其仅提供了受害单位出具的一份损失清单,没有评估部门对损失价格的评估,且原告方对清单载明的损失尚未履行赔偿,原告此部分主张虽合理但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三、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数额较高,存在不合理部分,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就餐费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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